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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上传时间:2025-10-28 01:59:06

  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6月20日接到市民来电反映称:2024年4月24日15时左右,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城区政府领导指示相关单位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究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求各部门“举一反三”,加强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江南区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莫有健任组长,由城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江西镇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江南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事故发生单位: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生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安平村腾村坡3队5号。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CPWBQJ7R(1-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木材采运;农作物种子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一般项目:木材加工,木材收购;木材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刘某某,男,43岁,壮族,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人,系林生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2.韦某某,男,39岁,壮族,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人,系林生木业公司现场负责人。

  3.黄某某,男,56岁,壮族,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人,系林生木业公司所聘请劳务工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林生木业公司位于江南区江西镇安平村滕村坡3队5号,其厂区东西宽30m,南北长100m,整个厂区距村道85m,厂区最北端为地磅,距地磅南面约55m处为木材粉碎加工棚,呈东西走向,东西长22m,南北宽8m,高约5.7m,顶棚为彩钢瓦。木材粉碎加工棚北面约5m处安装一台型号为1020的木片机,该木片机的地基基础比加工棚的地基低1.5m。加工棚下方中间位置地面上有一台型号为SXQJX1500型数控高精度无卡旋切机,呈东西走向,长19m×宽3.4m。该旋切机东端尾部下料口的上端安装一台电动圆盘锯木机(无设备铭牌、无设备型号),圆盘锯木机距操作平台的高度70cm,下料口大小为0.38m×1.4m;圆盘锯木机长1m×宽40cm×高55cm,锯盘直径40cm,厚0.4cm,锯盘南侧和顶部有橡皮胶围挡防护,圆盘东侧和北侧无防护围档;该圆盘锯木机南侧围档下方25cm处有一红色按钮开关和一个扭转开关,南侧围档上钉有一个蓝色指示牌,内容为“未经同意,非本岗位人员禁止操作”;圆盘锯木机横向移动锯木由气缸推进器驱动执行。该圆盘锯木机的操作平台距加工棚地面1.3m,操作平台最宽处为1m,平台西侧安装60cm高钢护栏。该圆盘锯木机的东面相连着一条南北走向的皮带输送机,其宽1.2m×长13m;距皮带输送机下料口北侧2.9m处的西面设备支架上安装有一个启停按钮开关。距下料口西北面的操作平台上有一台型号为XL-2动力电柜,其长60cm×宽40cm×高1.6m,动力柜上有两排启按钮,按钮下方贴有对应的设备名称,设备名称下方贴有“未经同意,非本岗位人员禁止操作”及“小心有电”的标志牌。

  2024年4月24日,黄某某与几名工人根据工作安排在林生木业公司同一条生产线日上午,黄某某负责操作木头粉碎机设备的控制开关,潘某某负责操作电动圆盘锯木机切割木头,卢某某负责清理树皮。12时下班休息,14时开始黄某某和另2名工友各自回到原岗位工作。16时30分左右,黄某某的上一道工序操作圆盘锯木机的潘某某临时有事离开工作岗位,黄某某见皮带输送机上木头滞留太多,便离开自己的操作岗位前往上道工序的岗位进行操作圆盘锯木机设备,大概几分钟后,有一根1.3米长的木头被卡住在圆盘锯木机下方出料口,他用手取出那根被卡的木头,在伸手取出木头的过程中,黄某某脚踩到圆盘锯木机的气缸推进器脚踏开关,转动的圆盘锯片跟着向前移动,圆盘锯木机移动中割到黄东任的右手,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卢某某拨打公司现场负责人韦某某的电话,韦某某电话通知现场工人韦某某和潘某某立即开他的私家车将黄某某送往江西镇卫生院救治,江西镇卫生院做了伤口简单处理包扎,随后转送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黄某某,男,壮族,56岁,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人。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至目前,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人民币。

  黄某某安全意识不强,对圆盘锯木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未停止设备电源开关的情况下,未按设备卡木料故障处理流程取出木料,在取出木料过程,脚踩到圆盘锯木机的气缸推进器脚踏开关而引起转动圆盘锯片向前移动割到自己的右手,导致事故的发生。

  1.林生木业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刘某某,林生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圆盘锯木机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圆盘锯木机存在的安全隐患。

  3.韦某某,林生木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圆盘锯木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林生木业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刘某某,林生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圆盘锯木机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圆盘锯木机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韦某某,林生木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圆盘锯木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黄某某,林生木业公司所聘请劳务工人。安全意识不强,对圆盘锯木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未停止设备电源开关的情况下,未按设备卡木料故障处理流程取出木料,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受伤,建议企业依据内部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江南区江西镇广西林生木业有限公司“4•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暴露出涉事企业及辖区内同类小微企业还存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重点部位隐患排查不彻底,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操作规程不熟练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全面排查设备安全隐患:对所有在用机械设备(尤其是圆盘锯、旋切机等易发生伤害的设备)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安全防护装置(如锯片防护罩、紧急制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用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2.强化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针对机械操作岗位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专项技能培训,确保员工掌握设备操作规程、风险点及应急处置方法(如遇紧急情况如何快速关停设备),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负责人、车间主管及操作员工的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割手套、护目镜),督促员工规范佩戴。

  乡镇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小微企业开展“拉网式”安全排查,建立企业台账,重点标注木材加工、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企业,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隐患突出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进度。乡镇政府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员工、群众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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